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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员编制/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机关行政编制105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处级领导职数43名(含总规划师1名、总工程师2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处领导职数2名)。
一、职责调整/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科技成果转化具体实施的职责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
(三)将土地评估机构和人员资质认定职责交给行业协会。
(四)将国有企业改制除作价出资和授权经营以外的土地资产处置审批,下放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五)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督管理。
(六)加强海洋综合研究和对海洋事务的综合协调。
(七)按照有关规定,对设区市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施管理。
地理位置/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地址:红旗大街80号
三、内设机构/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根据上述职责,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访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有关重要文稿的起草、信息、信访、督查、安全保密、接待、宣传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承担综合业务与协调处理等工作;负责管理政务大厅。
(二)人事处。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及机构编制工作;按规定管理设区市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各类评比表彰工作;拟订国土资源系统教育培训、人才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全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国土资源重大课题调研,拟订有关政策;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推进国土资源行业依法行政;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
(四)规划处。
开展全省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宏观经济运行及相关改革研究;组织编制全省及区域性国土规划,编制实施土地利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和矿产资源开发等综合规划,指导编制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地质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指导和审核国土资源相关规划;负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修改、调整的审批、核定和备案工作;拟订土地利用、矿权出让年度计划;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研究有关国土资源的区域、城乡统筹协调、综合利用政策措施;承担综合统计和专业统计工作。
(五)财务处。
承担国土资源有偿使用的工作,参与管理土地、矿产、海洋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的有关工作;依法承担国土资源专项收入征管相关工作;承担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内部审计等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制度;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六)耕地保护处。
承担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承办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用地事项的审核工作。
(七)地籍管理处。
拟订全省地籍管理办法;拟订土地确权、登记、争议调处办法,调处重大或跨设区市土地权属争议;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拟订土地调查、监测、统计的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设区市、县(市)地籍工作。
(八)土地利用管理处。
承担全省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行为;拟订并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政策;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会同省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
(九)地质勘查处。
组织全省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负责对外合作勘查项目的审核和监督管理。
(十)矿产开发管理处。
承担全省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的管理工作;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承担矿产资源保护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管理事项,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管理矿业权市场;调处重大矿业权权属纠纷。
(十一)矿产资源储量处。
拟订全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登记、统计;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事项;承担矿业权评估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战略研究。
(十二)地质环境处(海洋环境保护处)。
编制全省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海洋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以及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组织开展全省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与评价;编制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专项环境信息;承担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承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油气勘探开发和海洋倾废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防治工作,承担海洋生态损害索赔工作;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承担全省海洋观测、预报和评价的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海洋灾害应急预案,指导海洋防灾减灾工作,编制海洋质量与灾害公报,开展海洋调查与评价和自然灾害影响评估工作。
(十三)执法监察局。
负责对执行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订全省土地、矿产资源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规定;依法组织查处土地、矿产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十四)海域管理处。
编制和实施全省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岛保护规划、海岸保护利用规划;承担海域使用项目的审核、海域使用权登记工作;组织实施海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承担无居民海岛开发、建设、保护与管理工作;参与海域使用金具体征收和减免的有关工作,承担海域使用和海岛使用的论证评估工作,承担海岛名称及其标志设置的有关工作。负责全省海洋战略研究和海洋经济发展研究、统计、核算工作;负责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及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协调处理海洋综合事务。
(十五)科技处。
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国土资源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组织实施科技计划,组织编制国土资源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承担国土资源科技项目、科技成果、科学技术普及、科技信息和科技人才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科技兴海工作;监督管理涉外海洋科研活动;承担对外合作与交流。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六、领导分工/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张绍廉(党组书记、厅长):主持全面工作。按规定管理省测绘局,分管人事处、培训中心。
刘鹤峰(党组副书记、副厅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局长):主持地勘局全面工作。
王保民(党组副书记、副厅长、省海洋局局长):协助厅长负责厅全面工作,负责省海洋局全面工作,负责国土资源规划、资源储量工作。分管规划处、矿产资源储量处、海域管理处、海洋环境保护处、国土资源利用规划院、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海监河北总队、昌黎黄金海岸*自然保护区管理处。
张维亮(党组成员、副厅长):负责政策法规、地籍管理、地质勘查管理工作,负责宣传、信访、信息化、机关后勤、机关财务、安全保卫工作。分管办公室(信访办、政务大厅、机关财务)、政策法规处、地籍管理处、地质勘查处,宣传中心、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地质学会。
张俊杰(党组成员、副厅长):负责计划财务、土地利用、矿产开发、老干部工作。分管财务处、土地利用管理处、矿产开发管理处、老干部处,财务中心、国土资源咨询研究中心、矿业协会、土地估价师协会。
邢承国(党组成员、副厅长):负责耕地保护、地质环境、科技外事工作,负责执法监察工作。分管耕地保护处、地质环境处、执法监察局、科技处、执法监察总队、土地整理服务中心、泥河湾*自然保护区管理处、柳江盆地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土地学会。
高献计(党组成员、副厅长、省测绘局局长):主持测绘局全面工作。
黄恩桥(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监察专员):负责纪律检查和机关党务工作。分管纪检监察室和机关党委。
刘宝奎(副巡视员):协助王保民同志分管海洋工作。
张国军(副巡视员):协助邢承国同志分管执法监察工作。
五、其他事项/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河北省水利厅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河北交通运输厅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河北省水利厅牵头,会同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河道采砂具体管理分工按照《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执行。
二、主要职责/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全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海洋战略研究,承担对海洋事务的综合协调、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及信息发布工作。
(二)承担规范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起草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制定省土地、矿产、海洋等自然资源管理技术标准、规程和办法等。指导设区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管理省海洋监察队伍,依法实施巡航监视。
(三)承担优化配置全省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参与审核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指导和审核设区市、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海洋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海洋环境保护等有关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参与审核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海洋的相关规划。
(四)负责规范全省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省耕地保护的责任。牵头拟订并实施省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监督并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提供全省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组织实施国家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全省土地资源的责任。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省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方案的审核工作。
(八)承担规范全省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督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管辖海域使用秩序,依法进行海域使用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国家和省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负责全省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组织实施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
(十一)承担全省地质环境、海洋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海洋环境及海岛生态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组织开展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组织开展海洋环境调查、监测和评价,发布海洋专项环境信息,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承担海洋生态损害索赔工作。
(十二)承担全省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和海洋环境观测预报、海洋灾害预警报的的责任。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专项海洋环境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和日常运行的管理,发布海洋灾害公报,开展海洋自然灾害影响评估工作。
(十三)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省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海洋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海洋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四)组织制定全省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五)按照有关规定,归口管理河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管理设区市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管理河北省测绘局。
(十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